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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买房 离婚之后房算谁的
发布时间:2017-04-27 16:2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1 ℃

  离婚4年,吴明发现前妻李芳经营着一家自己并不知道的店铺,而该店铺是两人存在婚姻关系时购买的。离婚时为何不分割?吴明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2011年,吴明与妻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协议,将婚后房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两人都开始了新生活,而让吴明没有想到的是,朋友告诉他,李芳在沙湾县开了一家小店,并已经营多年。

  为何这件事一直没听前妻提起?吴明带着疑问,查询相关信息后发现,该店铺早在2008年即两人结婚第3年,就被李芳购买。

  想到自己离婚时已将原本的婚房分割给对方,自己却像个“傻子”连对方有个店铺都不知道,吴明找到李芳,要求对该店铺进行分割,被李芳拒绝。

  多次沟通无果,吴明认为李芳不但欺骗了自己还违反了相关法律,今年8月,吴明将其告上法庭。9月21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吴明认为,该店铺系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理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可李芳故意隐瞒致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请求法院判令对该店铺进行分割。

  “店铺并非共同财产。”李芳在法庭上辩称,店铺虽然是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该房产是她2005年将婚前购买的位于乌市水磨沟区温泉花园小区房产,以12万元出售后,在2008年购买的,故该房产是她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吴明无权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买房”,是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经庭审核实,该店铺系李芳用婚前购买的水区温泉花园小区房产出售后所得款项而购置,属于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

  法院最终驳回了吴明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房产分割的7种情况

  1、夫妻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

  不论房产证上有无名字,均为共同财产,由得房方付给未得房方房屋价值的一半。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

  房屋是婚前财产,离婚后仍然归产权方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3、一方婚前贷款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

  婚后房屋增值+共同还贷的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付了部分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

  将财产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参照上一案。

  5、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属私有财产,归一方所有。

  婚后:父母为已婚子女买房,办赠与公证可认定为子女财产,否则视为赠与夫妻两人。

  6、夫妻共同出资买房写在子女名下。

  该房与夫妻均无关,不能分割。

  7、房产证上有第三个人的名字。

  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法院对共有部分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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