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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法律程序
发布时间:2017-04-29 03:2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16 ℃

  起诉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诉状。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及住地。(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称之为受理。

  二、审理

  审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做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查、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

  包括下列一些内容:送达起诉状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离婚起诉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在受理后的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起诉或应诉的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查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就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3)开庭审理

  调解不成,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人员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而后,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答辩。紧接着由原告对其主张进行举证、被告反驳对方主张进行举证。双方当事人发表各自的质证意见。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

  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审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送达判决书。

  至此,离婚案件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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