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受害人会本能的想到能否通过诉讼来挽回自己的损失。本文介绍离婚程序之离婚后经济补偿条件,经济补偿方式以及经济帮助等内容,沪律网婚姻法整理。
一、离婚程序之经济补偿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有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如果双方未对该财产的归属问题作出上述书面约定的,不适用该规定。
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享有经济补偿的请求权。
补偿的数额应当与一方所付出的劳务价值相当,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判决。
补偿不同于损害赔偿,在处理时不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无论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是否有过错均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二、离婚程序之经济帮助
婚姻法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适用:
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生活困难”,如一方因患病、年老无收入来源,不能独立生活,又没有其他亲属对其尽赡养、扶养义务的。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上暂时困难,另一方可以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一旦要求帮助方解决了生活上的困难,如找到了工作,收入增加或再婚的,提供帮助的一方帮助义务即行解除。
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能力帮助,且不会因为帮助而导致已方生活困难的。
该帮助是在离婚时提供的。如果是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出现了生活困难而又无力解决的,另一方因婚姻关系解除而不再负有帮助义务。如果帮助方式是离婚时一次性的为对方提供经济帮助费用,在履行义务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帮助的内容和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婚姻法专门强调了在“住房”方面的帮助,对于离婚后没有住房的,视为经济困难,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