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单位发放了附带维系劳动义务的住房补贴,补贴包括一半个人满5年工作年限的因素,一半家庭住房因素。离婚时,双方就补贴分割各执一词。
【案情】
王某、朱某某于2010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月7月28日登记结婚。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2012年6月18日起分居至今。
2011年12月20日王某单位向王某发放房屋补贴224,000元,其中的1/2系王某自2006年7月1日在单位工作满5年发放,是其个人的住房补贴;另1/2是因王某2011年7月28日登记结婚享受的家庭住房困难补贴,但发放住房补贴后5年内,若王某出现辞职等情况,须按规定退还(按每满1年得20%计算)。
现朱某某要求分割此笔补贴,但王某认为住房补贴的发放是以自己未来在单位继续五年的劳动为条件的,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分割。
【焦点】
该笔有条件给付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对于王某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考虑下列因素:1.王某为单位服务满5年(2006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才能领取上述补贴,而上述时段双方尚未登记结婚;2.单位发放补贴的时间距离双方登记结婚不满5个月,双方登记结婚至今未满2年;3.王某在领取补贴后需继续为单位服务5年。综合考虑双方对上述财产的贡献大小、婚姻维系的时间及王某需继续为单位服务的附随义务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王某给付朱某某5万元。
【律师观点】
住房补贴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给付,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房屋补贴为附条件给付,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平均分割无疑对于需要持续服务若干年的一方有所不公。应当综合考虑确认分割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