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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到期拒走,导致新旧租客同庭对峙
发布时间:2015-10-12 07:12:2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60 ℃

【摘要】

建业房产将房租租给黄某,租约到期,要求七日内返还房屋,却发现租客无法联系,告上法庭才了解,租客早已做起了“二房东”,实际使用人因二房东已同意与自己续约,坚持不肯离开。

租客到期拒走 原已转租 前后手租客同庭对峙

【案情】

上海市建业房地产公司出租上海市徐汇区龙水北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给黄某,租赁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按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的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返还房屋,未经原告同意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6元/平方米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合同到期后,黄某未按约返还房屋,也未从房屋内搬出,且尚有许多设备在房屋内,导致建业公司无法收回房屋。故建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黄某与第三人返还位于徐汇区龙水北路XXX号的房屋;黄某支付占房费。

实际上在2013年4月1日,被告(甲方)与第三人(乙方)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涉案房屋,双方约定甲方于2013年4月1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房屋月租金为12,000元。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赁期届满后返还该房屋。

黄某称自己愿意归还,但房屋实际已经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不愿意归还。使用费应由第三人支付。黄某要求第三人搬走,并愿意退还押金,但第三人不同意,要求黄某赔偿损失。

第三人表示该房屋装修支付了20万元,房屋愿意返还,但相关的损失要求黄某赔偿。

【焦点】

占房费到底应该由黄某还是由实际占有的第三人承担?

建业与黄某所签《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及黄某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两份租赁合同均已于2014年9月30日到期,且均未续约。故合同期限届满后,第三人、被告理应将涉案房屋予以返还。虽然第三人陈述与被告有相关续租的口头协议,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也只承认续约的前提是被告与原告能续约。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黄某应该承担因自己转租行为而造成的建业公司的损失。

【判决】

一、被告黄某及第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业房地产公司返还上海市徐汇区龙水北路XXX号的房屋;

二、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业房地产公司支付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日每平方米6元计算,计算面积为101.44平方米)。

【律师观点】

本案中两份合同均成立并生效,三方应当受到各自签署的合同的约束。在明知相对方是二房东的情况下,应当更加谨慎地处理,根据口头的续约承诺是难以保护自身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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