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打群架”事主“认定,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发布时间:2015-10-03 09:03:4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72 ℃
朋友有难,拔”刀”相助。接到一通电话,立马聚众赶至现场,持械斗殴造成对方死伤。那么这位”有难“的朋友究竟应当如何认定?
一个人被几个人踢打
2012年7月12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王A在本市闵行区吴中路虹镇路路口因琐事同被害人张丙等人发生纠纷后,在返回途中通过电话将情况告诉王某某。王某某遂纠集一伙众人,准备斗殴。由王A带路与王某某等人开车载其他同案人持械至本市吴中路XXX号门口。被告人王A带头与同案人员多人分别持砍刀、棍棒等工具,对在此处夜排档吃夜宵的被害人张丙等人实施殴打。致张丙死亡、二人轻伤。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A投案,检察院对王A以寻衅滋事提起公诉,但法院有不同意见。
 
现有证据指向同案人王某某纠集、组织刘某等人聚众、持械殴打他人,故对王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王某某供述由其在得知被告人王A“有事”后聚集人员殴打对方,但并不能排除王A组织、策划的作用。
 
主要从以下两个情节可以判断:首先,王某某是接到被告人王A电话后开始聚集人员,其目的是为王A出头,参加斗殴的同案人大多为王A手下被管理的人员,在被纠集时也知道是因为王A遇到事情而为其去效力。第二,被告人王A在回到聚集地时明知王某某已召集起人员,仍驾车带路参加斗殴,并带头持械直接殴打被害人。被告人王A不仅是聚众、持械殴打他人的积极参加者,而且与王某某共同纠集、组织刘某等人聚众、持械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
 
因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认定王A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审判中被纠正。最终,被告人王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标签: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