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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军人的离婚程序
发布时间:2017-08-16 10:1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59 ℃

  双方是做媒定亲的,男方是军人,定亲时穿着排长军服,并称自己是排级干部,之后女房怀孕,双方打好结婚证,后来女方打准生证时发现男方是士官,之后女方质问,男方承认自己是士官,经过双方口头协议男方付2万元先作为精神损失费,然后双方暂时平息,男方口头承诺每月再付生活费1000左右,几个月后女方生下一儿子,而男方所承诺的没兑现,期间男方本人,父母与女方家父母因生活费兑现问题吵架,两方关系越闹越僵,男方本人也没任何表示,在其儿子生病期间也没看望一眼,双方多次争吵没得到解决,这时女方想离婚,应该怎么办?军人离婚时政策上是受保护的,应该如何走?

  婚姻家庭律师解答:

  1、和正常离婚差不多

  2、特殊规定除外

  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于离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会问题,《婚姻法》对其程序、条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结合军队实际,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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