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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继承遗产
发布时间:2015-10-14 07:14:4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866 ℃

【摘要】 

    当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须按法定继承来处理时,那些虽然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却客观上照顾了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为被继承人养老送终的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吗?

【案情】

    卞某与被继承人葛某系老邻居。葛某早年丧偶,其虽有子女但因关系不好,长期没有来往,多年来葛某一直独自居住生活,卞某则经常关系帮助葛某。

    虽有退休工资,但葛某深感年事已高,生活上存在诸多不便。为便于卞某照顾自己,葛某向卞某出具委托书“本人因年老子女又不在身边,生活不方便。随着年龄的增长,考虑今后的养老问题,特委托朋友卞某作为我的监护人负责我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日常开销、医疗费用和后事安排等。”卞某也不负所托,经常看望葛某,细心帮助、照顾葛某,为葛某妥善处理了大量生活琐事。

    2015年3月葛某去世。葛某的子女在老人过世后突然出现,要求继承葛某的房屋及其他遗产。卞某认为其有权继承部分葛某的遗产,遂诉至法院。

【评析】

    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其中,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通常是被继承人的同事、朋友,他们虽然对被继承人本没有扶养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并未尽到全部义务或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这类人却对被继承人提供了较多照顾,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可以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葛某的养老金足以支付其日常生活、医疗费用,这样情况下卞某对葛某多年生活起居的照顾,又是否仍可适用继承法第十四条分得遗产呢?

    卞某作为葛某的老邻居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对葛某进行了慰藉,在其身故后亦承担了丧葬的义务。虽然葛某有退休工资及医疗保险,其生前在养老院的费用亦大部分由自己负担,但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

    因此,在判断是否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时,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认为不能简单地用经济价值的尺度来衡量,生活上的照料,尤其是对老人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也应认定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据此可分得适当遗产。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卞某并不是葛某的法定继承人,双方间亦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故卞某不具有合法继承人的资格,卞某不能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继承葛某的遗产。但卞某作为葛某的邻居,在葛某生前对其照顾较多,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分得葛某的部分遗产,遂判决葛某的遗产中存款10万元由卞某继承。

【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进入老龄化,养老问题已凸显出来,独居老人的养老问题甚难解决。因此,非常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上鼓励邻居、同事、朋友或其他社会各界照顾独居老人,同时对于这样的照顾行为给予道德上的支持和经济上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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