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根据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离婚的男女,必须双方亲
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
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其中离婚协议书
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
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严格审查。一方面审查当事人提
供的证件和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另一方面应根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
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有关的证件和证明,对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如实提供,不得
弄虚作假。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
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证和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离
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便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婚姻登记管
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得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