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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中涉程序问题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7-04-11 23:1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7 ℃

  一、关于虚假诉讼

  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和诉讼秩序,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经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第23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于2016年6月20日公布并实施,共18条,主要对虚假诉讼的界定,虚假诉讼的表现特征,认定虚假诉讼的途径和方法,对参与虚假诉讼不同主体的制裁以及对虚假诉讼的防范等问题进行规定。最高法法官对《指导意见》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出说明。(详情参见《程新文、冯小光、王友祥、王丹:最高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二、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法解释再审部分起草人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讼必然有改变或撤销生效裁判判项的诉讼请求,原告还可以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该民事权利应是被生效裁判损害的。对此,法院应根据原告不同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详情参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比较适用》)

  三、关于民事再审问题

  再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的再救济制度,为废弃生效裁判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等一系列拘束效力的法定途径,属诉讼法意义上的形成之诉,在我国民诉法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于实务而言,不必过于纠缠称谓差异,而在于将该理念渗入具体操作规范,以解疑难问题或纠正不当认识。

  由于诉讼程序适用本身固有的前后相继和叠加,故相对于一、二审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显得更加复杂。另外,由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和再审裁判案件总量并不太多(全国总数近几年年均分别维持在8-11万件和3.3-4万件,总体趋势是逐年增长,今年应该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毋宁说当事人,很多律师甚至从事再审工作时间不长的法官也对民事再审存在种种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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