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纠纷的管辖法院
1、一般规定
(1)离婚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2)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原告不知道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依据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应提供户口簿、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证明。
2、特殊规定
(1)对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6)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9)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立案时应提供的起诉材料
1、起诉状
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离婚起诉状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请求:书写原告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及数额,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原告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4)事实和理由:主要内容包括:双方何时相识、何时结婚,何时生育子女、子女姓名、年龄,结婚初期感情如何,为何原因要求离婚,是否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共同债务如何承担,对于原告的具体诉讼主张应有相应的理由论述。
(5)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6)写明起诉状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原告在具状人处签名捺印,并注明起诉时间。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
(1)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所函,律师证原件、复印件。
(3)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原告不能到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委托手续的材料,该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为外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
3、相关证据材料
(1)结婚证明。有结婚证的,应提交原件及两份复印件;结婚证丢失或无法提交的,应提交结婚登记的民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或结婚登记地的档案机关出具的婚姻档案证明。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离婚判决与否的重要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这类证据有相关单位的出具的原、被告分居满两年的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情况的证据、公安机关的出境记录等。
(3)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应提交子女的情况证明,如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等。
(4)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应提交财产清单。
(5)涉及共同住房分配的,应提交产权证明文件。
(6)涉及共同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并注明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7)军人为原告起诉的,应提交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
(8)当事人曾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出具裁判文书的,应提交该文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