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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夫妻“同房”义务?
发布时间:2015-10-09 07:0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413 ℃

 夫妻间有履行夫妻生活,也就是同房的义务,这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作为丈夫或妻子都应该履行这项义务。但出于种种原因,有些人不愿意或者无法履行“同房”义务,那么能否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夫妻“同房”义务呢?

要求对方履行夫妻“同房”义务

近日上海离婚律师看到这样一则报道:一男子因妻子拒绝其“同房”的要求,居然将妻子的手脚肌腱砍断,男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该事件虽说非常极端,但夫妻一方不愿过夫妻生活的案例却是非常多的。

四川小伙子李某为结婚花了十多万元,结果新婚后妻子却不愿与他同床睡觉,双方此后长期“分居”,结婚证成为一张“废纸”。

    山西的黄小姐一直对丈夫称“在生理期,不能发生关系”。此后数月间,黄小姐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其丈夫发生关系,并称和丈夫“不熟悉”,令丈夫无可奈何。

    江苏葛某的妻子死活不愿同房,葛某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百般无奈地跟妻子讨价还价,行房的价格从100到200不等,夫妻关系日渐恶化。

……

    男女结婚后过夫妻生活,即“同房”是正常的生理需求,也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纽带。从生活常理和道德要求上来说,同房确实是夫妻间应尽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具有人身性,是无法强制执行的,公权力客观上对此无法予以干涉,由此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将此行为纳入到夫妻的责任和义务中来。

     不论婚内还是婚外,根据刑法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如果因一方拒绝同房,而对其进行殴打或虐待,更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

     夫妻生活必须出于自愿,不能强迫,法院处理更是没有依据。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一方履行夫妻间的“同房”义务是做不到的。

 

    鉴于“同房”的义务必须自愿、不能强迫,法院也无法处理。上海离婚律师建议一旦遭遇不愿“同房”的情形,您只能沟通、协商处理,可以从心理上或生理上查找原因,了解具体原因对症下药;如果确实无法协调的,可以对方拒绝“同房”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确实存在感情破裂的依据,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千万别“硬”来,这样很容易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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