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诉讼离婚程序
一、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起草民事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和部分证据。
二、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辩状: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
3、庭审前准备: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4、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保全: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三、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产生两个结果:
1、经调解和好:法院调解应当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
2、经调解协议离婚:如果当时人经过调解不愿和好但都同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调解不成法庭审理
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
1、安排开庭时间: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2、通知到庭诉讼:在开庭三日前法院要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3、开庭审理:法院会询问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要如实回答;询问证人、鉴定人等等;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五、根据庭审情况判决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根据庭审情况,会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