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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你必须知道的八大误区
发布时间:2017-04-14 01:1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1 ℃

  误区一: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坚持离婚一方起诉,法院很快就能判决离婚。

  很多人认为,离婚是自己法定的权利,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这显然存在误解:

  1、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

  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情形;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误区二:对方起诉离婚,只要我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法院对于婚姻案件是否判据离婚,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态度,不是被告自己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判决离婚。

  1、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在当事人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而答辩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3、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家庭破裂,重在改善夫妻之间的感情,改善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想办法与对方进行沟通,心平气和地磨合,而不是说放任对方到法院去起诉,只是坚持自己的答辩意见。

  误区三: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或者先提出离婚的应当赔偿另一方。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先提出离婚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在财产分割上,首先坚持夫妻平等的原则,即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在此原则的基础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对有过错的一方如重婚、虐待等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少分。

  2、分割财产时,不但要注意财产价值,有时还应考虑使用效益,以及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对于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另外对于哺乳期(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小孩已满十周岁,以小孩意愿为准。

  误区四: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谁也别想反悔。

  不少夫妻在闹矛盾时候,总是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对离婚就不能反悔,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更不能反悔,其实不然:

  1、要明确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

  2、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对于子女抚养进行反悔。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也可能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3、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4、对于已经离婚的,法律还给与他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我国婚姻法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撤销离婚。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误区五: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多分财产。

  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业,包括聘请私家侦探,以希望在离婚时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1、通常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1)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2)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也就是通奸,的婚外情证据;

  (3)最为严重的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

  3、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误区六:如果对方偷偷转移财产,律师和法院会帮我查到的。

  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

  1、如果财产被对方转移,具体要看究竟是什么类型的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银行存款。

  2、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受到很大局限。

  3、所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

  误区七:只要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

  持这种看法的当事人,是因为他自己查阅了婚姻法,对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

  1、根据我国婚姻法,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以及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有一条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规定。

  2、这种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实分居,是客观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为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等因为生活需要导致的分居。

  3、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成为持续性的两年。

  4、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决离婚,还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综合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误区八:房子是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都应该是共同财产。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1)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2)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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