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可曾有人想过,子女如果未尽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继承开始后,他们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会减少,甚至会丧失对遗产的继承权?
【案例】
老严与妻子有一子小严,1995年老严与妻子离婚,小严遂妻子共同生活,从此老严与小严无往来。
2001年老严退休靠退休工资维持生活,2008年3月老严因病中风生活不能自理,由其兄妹严某月、严某风照顾、接济。2013年1月老严去世,其安葬事宜也由其兄妹办理,小严未参加其安葬事宜。
老严身前留有一套房屋,其未留有遗嘱。此时,老严的母亲秦某尚在人世,秦某与小严继承应为老严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母亲秦某于2015年2月去世,亦未留下遗嘱。
为此,小严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其父老严房产2/3的产权份额。严某月、严某风抗辩认为小严遗弃老严,对病重的老严从不照顾和接济,应当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
另通过法院审理又查明,老严在患病期间的护理和死亡安葬均由严某月、严某风负责,这期间小严收入较差。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老严过世时留有房产一套,系老严的遗产,应有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老严过世后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其母亲秦某和子小严,房产应有其母亲秦某及小严继承,各继承房屋1/2产权份额。但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秦某过世,秦某应当继承1/2产权份额,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严某月、严某风及老严继承,3人各继承1/6份额;因老严先于秦某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小严代位继承严某应当继承的1/6份额。
至此,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认为如严格根据法定继承份额,房产小严应当继承2/3的产权份额,严某月、严某风各继承1/6的产权份额。
本案的焦点是小严对被继承人老严未进行照顾、未尽扶养义务是否就丧失继承权或应当少分遗产?
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案中虽有证据证明小严未尽扶养老人的义务,但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认为其行为并不属于法律上应当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在遗产分割上小严应酌情少分。
【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老严遗留的房屋一套,由严某月、严某风与小严各继承该房屋1/3的产权份额。
【结束语】
在本案中,小严在其父患病期间未探望、未护理也未支付医疗费,更未参加安葬事宜,于情于法于理都有不对的地方,但这并未达到法律上应当丧失继承权的程度,不应全部剥夺其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