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的朋友沈某一直怀疑他的另一半朱某在外与他人同居,后获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婚姻破裂的,无错方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于是就一直在寻找这方面的证据。2月14日,沈某获知朱某在某一男子家中,便携带了照相机来到该男子家中,拍下了朱某在该男子家中有关照片。次日,沈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朱某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请问,沈某的要求可以得到保护吗?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方在法定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享有要求赔偿其损失的权利。但该项权利必须建立在事实基础上,沈某虽拍到了朱某在一男子家中的照片,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与该男子同居的事实,单凭所拍照片难以认定符合法定情形,所以沈某应承担举证不力导致诉讼请求无法被法院支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