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律网网友咨询:
我和丈夫2014年12月份领了结婚证。在这之前丈夫和一个女孩来往持续有四年之久,多次发生性关系。结婚后,我发现两人还经常发短信、打电话,4月份我发现丈夫和她在家发生了性关系,我们动了手。那女孩每次在我丈夫不接她电话时她都要给我打电话,说我丈夫又和她怎么了,我很痛苦。那女孩把所有的一切都告诉了我:两人已多次发生性关系,丈夫常带她和朋友聚会,大家都知道他们的关系,且我丈夫把自己的工资本、商务通、摩托车都让她保管。我要和他离婚,他却不去,我很无奈,请问:
1、我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2、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是他父亲给我们买的,购房手续都是他父亲的名字,没办房产证,如果我离婚,我将没有住处,我该怎么办?
3、房子我可以要求分割吗?
沪律网律师回复:
1、你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情况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情形,我认为法院不会支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关于住房要考虑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如系婚后购买,应视为男方父母赠与你们夫妻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若系婚前购买,则一般应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
3、若房屋应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则针对你离婚后无住房这一困难,男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在离婚诉讼提起时可提出该项要求。
知识关联:
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处理:
(一)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最新规定,应当处理如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的规定内容。
(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小夫妻两人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会突然拿出借条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
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仅有一方父母的当庭表示,借条不能证明其书写形成的时间,就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