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朝阳区广渠路某某家园有楼房一套(以下简称某某房产),后因为她需要用钱,就准备将这套房屋出售,便将房屋的出售信息在网上进行了发布。2013年9月,刘先生打电话联系她,欲以185万元的价格购买某某房产。刘先生同时提出,他在朝阳区高杨树有房屋一套(以下简称高杨树房产),他将该房产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用售房款向张女士购买某某房产。
某某家园是一处建于2003年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当时的基准单价为4500余元、平方米,目前,该小区的单价约为3。5万元、平方米。张女士称,根据政策规定,某某房产是经济适用房,尚未满5年,如果上市交易需要额外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增值税,为了避税,刘先生提出双方可以结婚登记假结婚,然后办理房产的夫妻更名手续,最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由于急需用钱,张女士同意了刘先生的意见。2013年9月29日,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书》,并于第二天办理了结婚登记。根据这份协议,刘先生高杨树房产与张女士的某某家园房产进行交换,并约定将高杨树房产卖掉所得的200万元,其中185万元给张女士,15万元归刘先生,在房屋卖掉前张女士的某某房产在房屋登记部门不做任何变更。
张女士称,在结婚之后,刘先生却不履行上述承诺,反而讹诈她的购房款。考虑到她与刘先生没有任何恋爱关系,没有夫妻关系,也没有同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仅是为了完成房屋买卖和避税,且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她便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刘先生离婚。
刘先生说,他对张女士是有感情的,是基于对其好感和孩子的因素才结婚的,“她当着我的几位证人的面说喜欢我,并表示如果我能卖房帮她,她愿意马上结婚到美国为我生孩子,并把其名下房产给我,还可以把我的儿子带出国。我之后便同意与她结婚。”刘先生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张女士将某某房产过户到他名下,他同意给她 185万元。
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准许张女士与刘先生离婚。判决后,刘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刘先生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他与张女士感情深厚,因此不同意离婚。对此,三中院审理认为,如果张女士和刘先生是正常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必有正常情感沟通维系,但刘先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与张女士存有感情。
根据庭审情况,刘先生称他因购买房屋与张女士相识,这种说法与张女士称为买卖房屋避税“假结婚”的主张相互印证,结合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书》具体内容,再有他们结婚后,张女士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的种种情形,法院有理由相信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亦未建立真正合情的夫妻关系。最终,法院驳回刘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