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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姐姐名义登记结婚后起诉离婚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17-04-29 16:2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9 ℃

  十六年前,一贵州女子冒用其姐姐的身份证与临海一男子登记结婚。十六年后,该女子同样冒用其姐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日前,浙江台州临海法院驳回了女子的诉讼请求。

  1997年,贵州女子王飞经人介绍认识临海男子朱晓,俩人迅速陷入热恋,不久后王飞意外怀孕了,于是便打算“奉子成婚”。但是,因为王飞本身是 “黑户”,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身份证,因此,她就干脆向姐姐王红借来身份证登记。王飞和王红长得相像,登记时工作人员也没有发现破绽,就这样,1998年1月,朱晓跟借用了“王红”身份证的王飞结为了合法夫妇。

  婚后,双方育有一女,但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导致分居。2014年7月,王飞终于下定心结束这段“婚姻”,便冒用其姐姐王红的名义向临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朱晓的婚姻关系。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飞的身份信息存在疑点,通过向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查询,发现了王飞冒用姐姐身份证的事实。

  临海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飞冒用姐姐的身份证件与朱晓登记结婚,以致实际共同生活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现王飞继续冒用虚假身份向法院起诉离婚,朱晓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故本案首先应解决的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遂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承办法官说,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冒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就本案来讲,结婚登记效力是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因此王飞应该在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除王红与朱晓的婚姻登记。

  (以上当事人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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