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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诉讼离婚容易产生的误区
    发布时间:2017-05-11 12:1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7 ℃

      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Ψ一合法途径。笔者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接触了大量的婚姻当事人,发现很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误解,这些法律上的误解往往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使当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误区一: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误区二:有婚外情就可离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ν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Υ。

      误区三:分居两年才能离婚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两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δ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两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两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误区四:谁名下的财产归谁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误区五:以为财产可转移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误区六:可以求偿青春损失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û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误区七: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误区八:不带孩子就不抚养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û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误区九: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簿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误区十:对隐瞒财产不能主张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δ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离婚的法定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Υ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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