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赵某因感情问题与女同事发生口角后将其杀死,被判处死缓,妻子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且变更自己为女儿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近日,延庆法院审结这起离婚纠纷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登记结婚,于2005年生育女儿赵小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为女儿赵小某在平安保险公司上了一份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的保险,交费期限为20年,保单注明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被告赵某。婚后被告在北京工作。2006年10月,被告与女同事齐某因感情纠葛等问题发生ì盾后,在宣武区大栅栏三富胡同将齐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死。2007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现在监狱服刑。2008年2月,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同时要求抚养子女、分割共同财产,因被告不能履行交费义务,请求依法裁决由自己履行该保险的交费义务,同时享有权益。 被告赵某因服刑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询问被告同意离婚,亦同意女儿由母亲抚养及变更保险内容。关于共同财产,被告表示若原告想要就拿走,自己无异议。 法院认为,婚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虽系自主结婚并生育子女,但因被告刑期长,不能很好履行夫妻及抚养义务;原告要求离婚,经询问被告亦同意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应准予离婚;双方认可的子女抚养及财产的处理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确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及家庭稳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