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ÿ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ÿ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离婚案件
ÿ件10元至50元
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家庭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李佩璇律师注:新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请大家参照新的诉讼费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