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韩某和付某2002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定婚时女方付某提出,为确保双方关系的稳定,要男方韩某付1万元定金。如以后韩某反悔,无权要求付某返还该一万元定金;若付某反悔应双倍返还韩某给付的定金。快满三十岁的韩某为成就婚姻,只好同意付某的要求,双方还签订了协议,后韩某四处向亲朋好友借够1万元给了付某。2003年10月,韩某与付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然而,婚后不到两个月双方即发生争执,在不到一年的婚姻生活中,韩某、付某因感情不和就一直分居生活。后韩某诉至法院与付某离婚,并要求付某返还定婚时付的定金1万元。付某同意离婚,但称韩某Υ约,无权要求返还1万元定金。
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在依法判决原告韩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的同时,认定原、被告定婚时所达成的定金协议Υ背婚姻自由原则,属无效协议,被告付某为此所收取的1万元定金,应全额返还原告韩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