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此条虽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原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但是,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仍有一些疑问。
因此,有专家、学者提议,在审理涉及债务分担的离婚案件时,应当通知债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我个人认为,这个建议一定程度上有可行性,但涉及我国的诉讼制度问题,且并不能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因此个人认为有待商榷。在司法实践中,就我目前所了解的情况,还û有这ô操作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