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我与刘某在婚介中心经介绍认识,由于我们两人都属于大龄青年,双方父母也催得很紧,于是相处热恋几个月后便结婚登记,婚后第二年就有了孩子。由于结婚仓促,加之孩子一岁多时丈夫刘某工作调动至山西工作,两人两地生活,聚少离多,我们俩原本就缺乏深厚的感情基础,就更加淡漠疏远了。待到孩子长大入小学后,我们俩终于决定协议离婚。我们商议的结果是:孩子归我,抚养费由刘某支付。签订完离婚协议书后我们很快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写在离婚协议书里的抚养费,刘某半年多来分文未付。请问我能否依据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
不可以。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 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因此,离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个人之间的约定,显然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但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确认孩子抚养费的负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