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和郑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09年7月22日生了一个儿子,2011年9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7月3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儿子由郑某抚养,女方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用人民币500元。2014年10月8日赖某的儿子请求法院判决赖某支付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止的抚养费共12500元。赖某辩称已抚养了儿子至2014年2月及其本人生活困难等问题,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孩子的抚养费用问题,赖某和郑某在离婚时曾达成协议。赖某儿子请求赖某按每月500元支付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止的抚养费共计12500元,符合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应予支持。赖某称离婚后已抚养儿子至2014年2月及其本人生活困难等问题,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离婚父母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必须保留凭证,以免日后起争端。用现金支付,可让对方写收条;若存入指定银行账号,请保留凭证。
(原文标题:付抚养费未留凭证惹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