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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涨了 抚养费也得涨吗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9 ℃

  小青的父母离婚后,她由母亲抚养。根据离婚协议,父亲每月应支付她400元抚养费。几年过后,小青认为,物价水平逐年提高,400元抚养费已经满足不了她的正常生活需求。于是,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将每月的抚养费“涨”至1500元。那么法院会支持小青的诉求吗?

  小青是庄真与童辉的婚生女儿。2012年8月,庄真与童辉协议离婚,7岁的女儿小青由庄真负责抚养。2012年11月,经法院调解,童辉同意每月支付小青抚养费400元至其18周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2014年12月,小青以母亲没有固定住处,无稳定收入,生活困难,且物价涨幅较大为由,向蕉岭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父亲童辉支付的抚养费由每月400元增至1500元。

  经查证,童辉没有固定收入,离婚后与他人重新组合了家庭,并生有一子,现既要赡养年老的父亲,又要抚养年幼的子女,生活并不富足。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青要求父亲每月负担的抚养费由原来400元增至1500元,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采纳。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童辉每月负担小青的抚养费由400元增至500元较为适合,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作出后,小青提起上诉。日前,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童辉不具备大幅增加给付抚养费的能力,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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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抚养费支付的误区

  夫妻离婚后,有关孩子抚养费用的争议经常发生。通过对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的梳理发现,这些纠纷中,超过八成与当事人对相关问题的认识错误有关。

  误区之1:

  不让看望孩子,可以不付抚养费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其中对抚养费的负担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比如不得以对方不让其看望孩子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费用。《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探望纠纷可依据《婚姻法》另行要求法院处理。

  误区之2:

  一次性付清后,无需再出任何费用

  抚养费是指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费用,含日常生活费(包括必需的医疗费)、教育费等。《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误区之3:

  只要用于抚养,一切费用平均分摊

  法院认为,子女的教育费应以“必要”为限,即必须是正常、普遍情况下,子女所必需的费用。如果子女要求在贵族学校就读,那并非子女通常接受教育所必需的,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另一方,否则于法无据。

  其实,孩子抚养费如何支付是有规定的。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主要的参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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