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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向父亲追讨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要注意这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9 ℃

  小丽的父母离婚后,小丽跟随母亲到南宁市生活,因为母亲一人无法承担她和姐姐两个人的生活费用,小丽将父亲李某起诉到柳城县法院。日前,法院做出判决,由李某支付小丽的抚养费、教育费以及生活费。

  2003年11月,小丽的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小丽和姐姐小红跟随母亲到南宁市生活。李某负担女儿们的生活费每年2000元,至小丽满十六周岁。2011年3月,经柳城县法院调解,李某自愿定于201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大女儿小红与小丽的抚养费1万元(此款系2004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抚养费)。2015年7月,小丽被南宁市某中学录取。

  由于母亲一人无法支持自己的生活费和学费,2015年7月15日,小丽将父亲李某起诉到柳城县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给付2011年1月至2015年6月的抚养费9000元;李某2015年7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并自2015年开始每年8月20日之前支付当年的学费2000元,至自己高中毕业为止。

  柳城县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抚养费则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终,法院支持了小丽的诉求。

  【提醒】

  关于抚养费要注意

  夫妻离婚后,有关孩子抚养费用的争议经常发生。法官通过对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的梳理发现,这些纠纷中,多数与当事人对相关问题的认识错误有关。

  不让看望孩子也要付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其中对抚养费的负担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即一方不得以另一方不让其看望孩子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费用。一方应在支付孩子抚养费用的同时,依据《婚姻法》另行要求法院处理探望纠纷。《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次性付清还要付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费用不是都要平摊

  子女的教育费应以“必要”为限,即必须是正常、普遍情况下,子女所必需的费用。如果子女要求在贵族学校就读,那并非子女通常接受教育所必须的,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另一方,否则于法无据。其实,孩子抚养费如何支付是有规定的,据了解,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主要的参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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