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3年前,我丈夫在工作时受伤,经抢救无效后去世,单位帮他申请认定了工伤死亡。当时我女儿只有3岁,享受了工伤保险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今年年初,同事介绍我认识了赵先生,最近他向我求婚。我也想有个人与自己一起照顾女儿,就答应同他结婚。但近日朋友告诉我,说我一旦再婚,我女儿就无法再享受工亡职工供养子女的抚恤金待遇,请问是这样吗?
杨律师:如果你再婚,你女儿将无法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8号令)第4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你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若你再婚,依照规定你女儿将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