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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给付的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5 ℃

  【案情简述】:

  2009年10月29日,原告母亲王X与原告父亲即被告欧X协议离婚,原告由王X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6个月便停止支付,经原告母亲催要,被告总是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至今被告再也没有支付过原告抚养费。现因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原告母亲无力一人承担原告的生活及上学费用,故原告依法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抚养费8400元;2、被告从2013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

  【争议焦点】:

  2013年10月起诉支付抚养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增加抚养费金额如何确定合理?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约定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元,但被告仅支付原告6个月的抚养费,即到2010年4月底,此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为从2010年4月至原告请求的2013年10月共计42个月8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原告生活和学习的费用也越来越大,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参照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每月为1254元,原告母亲和被告各负担一半为627元,原告主张600元予以认可,从原告向本院起诉当月起,被告应按此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律师解析】:

  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为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被告认可未支付的事实故其时效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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