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一位狠心父亲离婚后,因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被女儿告上法庭维护合法权益。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高某某与林某某于200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28日生育原告小高,被告高某某与林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林某某抚养原告小高,由被告高某某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给原告,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2011年11月4日,被告高某某与林某某办理了离婚登记,自从与林某某离婚后被告高某某一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被告与林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应当履行。因此,被告应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给原告。法院审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