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靖县人民法院依法推定孩子非婚生,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小孩由吴女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2013年12月16日,吴女与同村吴男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婚后常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到三个月,吴女便离家出走,独自外出务工。2014年7月30日,吴女独自在医院产下一个男孩。吴女认为两人长期分居,感情已破裂,到南靖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请求婚生子归自己抚养,吴男必须每月支付抚养费。吴女提出的离婚要求,吴男同意,但怀疑孩子不是其亲生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男向法院要求进行dna亲子鉴定,可吴女坚决不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法官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小孩由吴女抚养,但驳回吴女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