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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多年后离婚 丈夫索要女儿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2 ℃

  结婚生子后,妻子打工离家音讯全无,多年后却返家起诉要求离婚,在家抚养女儿的丈夫,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补偿离家期间对子女的抚养费?近日,江油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但原告必须补偿离家期间对子女的抚养费3.6万元。

  起诉

  出走多年后返家打官司离婚

  今年36岁的何某某是江油市某镇农妇,1998年12月与当地村民杨某某结婚,同年生育女儿小杨。

  2004年2月,何某某外出打工,但离家后就断绝了与杨某某父女的一切联系。期间因担心何某某在外遭遇不测,杨某某还多次出门寻找。后来,杨某某从知情人处打听到妻子的情况,并试图通过多种途径联系妻子,但一直没有联系上。无奈之下,杨某某只得独自和女儿生活。

  今年2月,何某某返回娘家,向江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婚前对杨某某缺乏了解,婚后杨某某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打骂她,不信任她,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她才被迫外出打工,分居十多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她与杨某某离婚;婚生女小杨今后由她抚养,由杨某某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还要求分割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

  争论

  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补偿

  对于何某某的离婚理由,杨某某并不认可。杨某某认为,何某某离家12年无音无讯,对女儿未能尽到抚养教育义务,因此他同意离婚,但拒绝由何某某抚养女儿的诉求,同时要求法院判决何某某补偿其离家期间女儿的抚养费及离婚后应该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同时,他还要求何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两项费用共计20万元。

  开庭审理期间,小杨明确表示要随父亲杨某某生活。这样,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就集中两点:在何某某离家期间是否该承担对女儿的抚养费?杨某某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应当支持?

  判决

  原告须补偿离家期间抚养费

  江油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本案原告外出12年,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子女长期随被告生活,也表示愿意继续随被告生活,故应该由被告抚养子女,由原告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院还认为,原告外出期间,长期对子女不闻不问,不尽抚养义务,应当受到谴责。被告要求原告补偿子女抚养费的请求,符合规定,应予支持,但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婚生女小杨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自2005年1月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其中截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之后每月25日前付清;驳回原告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前未尽抚养义务应当担责

  本案审理法官表示,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结婚或离婚,有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权利,但作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在实际案例中,一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离家出走后,对未成年子女不闻不问,最终提起离婚诉讼时,如果仅仅是简单判决双方离婚,无疑对期间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公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原告外出12年,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故应当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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