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张某问:我外孙女今年7岁,孩子的母亲早年因病去世,外孙女一直由我和老伴带养。孩子的父亲郭某再婚后便对外孙女不再过问,也拒付抚养费用。请问,我能否以外孙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孩子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孩子的母亲亡故,孩子的父亲郭某此时仍然为孩子的监护人,也即法定代理人。而本案为抚养费纠纷案件,郭某作为被告,此时已显然不适合担任其女的法定代理人。
综上,本着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可确认你作为外孙女法定代理人的资格行使诉权,要求郭某给付抚养费,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