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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收养女儿未登记 索要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5 ℃

  9月16日,道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执结了这起抚养纠纷案件,两个家庭握手言和。

  1997年6月,一心想生个儿子的张某夫妇偷偷生育了第四胎,又是个女孩,因上有老下有小,一家生活十分困难。1998年,张某夫妇实在担负不起家庭生活重担,商量后决定将四女儿送给一起务工的吴某夫妇抚养。吴某夫妇欣然同意,便将张某之女带回自家,视同己出,倾心扶养。

  2015年上半年,张某到吴某处看望女儿,并将女儿带回家,告诉了女儿当年被迫送养的情况。女儿获悉实情后,伤心万分,她既不愿意回张家也不愿意到吴家生活。吴某夫妇一气之下便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抚养女儿十六年的抚养费。

  道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吴某与养女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张某补偿吴某抚养费5万元。随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情、理、法多管齐下,与双方当事人多方沟通,成功解开了双方家庭的心结,张某表示愿意尽力补偿,吴某表示亲情比抚养费更重要,打官司的目的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抚养权,并表示遵从女儿的意愿。从而,两家矛盾得到了彻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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