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屡见不鲜,随之而来产生的各类问题也逐渐凸显,尤其是一旦分手,将会产生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和抚养等方面的纠纷。近日,钦南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
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相识相恋后开始同居,后原告生育非婚生子张X。原、被告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并导致打架,2014年9月,双方分居,张X随原告生活。2015年1月7日,原告梁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非婚生儿子张X由其抚养,被告张某按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张X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原、被告双方同居生育了非婚生儿子张X,依法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张X出生后随原告生活较多,原、被告双方分居后随原告生活并形成了固定的生活习性,张X现随原告生活在市区,有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况且原告工作较稳定,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抚养张X。原告请求每月由被告支付抚养费500元,由于被告在家务农,经济能力较差,法院予以适当支持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4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非婚生儿子张X由原告梁某抚养,随原告梁某生活,被告张某按月支付张X的抚养费400元给梁某,直至张X年满18周岁,定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被告张某在不影响张X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每月可以探望张X一次。
法官提醒: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不能产生婚姻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法律保障,非法同居所生子女会存在没有生育指标、上户口难等一系列问题,这将不利于子女今后的生活和发展。因此,男女双方应该正确地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主动提高双方的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