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办案法官成功促成双方和解。
刘某和李某于2013年2月经朋友介绍认识结婚,2014年5月两人育有一女李某某。2015年1月因双方性格不合二人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并根据离婚协议书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时至2015年6月,被告李某从未给付过婚生女李某某扶养费,后经刘某多次催要未果,值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支付孩子的扶养费。
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了解到,刘某与李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对抚养费的数额和给付时限做了约定,但李某仍以生意周转不开为由拒绝支付扶养费。后办案法官耐心劝解李某,告之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应尽的义务,最终李某同意按月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双方当即表示同意。
至此,一起因抚养费引起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