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某日深夜,沈某在高速公路上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就赔偿事宜与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协商未果,沈某的亲属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9万余元。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是法院应否支持洋洋的生活费。原告方认为,洋洋虽然在事故发生时还未出生,但系受害人的亲生子女。如果受害人没有因为此次交通事故死亡,则他将负有扶养洋洋的义务。被告方认为,公民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洋洋在事故发生时,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故对相关诉请不予认可。
法院最终支持原告方的诉请,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沈某家属11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0万元,肇事司机赔偿77万余元。
【以案说法】
问:受害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子女能否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
答:沈某的不幸死亡,导致洋洋部分生活来源丧失,故肇事者和其他相关方应当担负洋洋的生活费。
问: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何标准计算?
答: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