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0多岁的廖某2008年与女子林某发生婚外情,林某之后生育一子小明。因廖某拒绝支付抚养费,小明将其起诉至鱼峰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判决廖某每月支付林某抚养费400元。
2006年,已婚的廖某与林某相识并发生婚外情。2008年10月,林某生育儿子小明,小明出生后一直随林某生活。2014年7月,小明将廖某起诉至鱼峰法院,要求廖某支付抚养费,最后,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廖某每年支付600元抚养费。
今年4月,因上小学的小明各项开支加大,小明和林某向廖某提出提高抚养费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小明再次将廖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庭审中,廖某称,自己是农民,没有固定收入。他的两个婚生儿子都已经成家,而且现在他和其中一个儿子住在一起,如果儿子们得知有小明,以后肯定不会给他养老,而且他也无法确定小明是否是他的亲生儿子。但当法官提出可以做亲子鉴定时,廖某又坚决不同意与小明做亲子鉴定。
鱼峰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廖某虽不确定小明是否系其亲生儿子,但其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对他的辩解不予采纳。因此,廖某应承担小明的抚养费,但具体数额,既要考虑小明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也要兼顾被告的经济能力,最终,法院酌定为每月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