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月入过万,却拒绝向女儿支付抚养费。少女无奈,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8月11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陶某自2015年8月起每月向女儿萌萌支付抚养费900元,至萌萌18周岁时止。
两年前,萌萌的母亲与父亲陶某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萌萌随母亲生活,陶某每月向萌萌支付500元抚养费。两年以来,陶某拒不支付。现在萌萌读书所需费用较高,萌萌母亲失业在家,没有工资收入,无奈之下,萌萌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用,判决陶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7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查明陶某受单位派遣,在顾桥煤矿上班,近一年来平均月工资为11798元。陶某则认为其与萌萌母亲已经离婚,现在的工资收入与萌萌无关,其还有长女、父亲及伯父要扶养,请求依法驳回萌萌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综合确定。陶某目前的工资收入较高,应当在其负担能力的范围内承担较多的抚养义务,以提高子女的教育、生活水平。但萌萌请求的抚养费数额过高,该院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陶某的负担能力,判决陶某每月支付萌萌900元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