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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诉讼
发布时间:2017-05-25 08:2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92 ℃

  案例:

  鄱阳县一原告王某(男)与被告廉某(女)于2001年腊月11日举行婚礼,2002年3月5日补办登记手续,2002年农历8月20日生育一男孩,婚后,由于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和了解,王某对廉某产生隔阂,便于2003年2月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廉某离婚。法院在立案时û有发现女方是在分娩后一年内的情况,遂立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查明了这一事实,同时在庭审中原、被告表示同意和好。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δ真正破裂,双方均表示同意和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的有关立法精神,对此类案件可进行调解,如果硬性裁定驳回起诉,从程序处理上结案,表面上好象是维护了妇女利益,实际上不利于当事人以后的生活,而当事人自行和好,予以调解结案,能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和谐,社会效果更好。我国《婚姻法》第34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而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处理更符合该条立法精神,充分体现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故建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修改为:“立案时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离婚案件双方同意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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