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青秀区法院审结了该院组建家事审判组以来首例未成年子女追索父母分居期间抚养费的案件。
蒙某与许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取名为许某某。2010年10月,许某因工作调动而与蒙某分居两地,双方遂逐渐心生罅隙,多年来所积累的矛盾更是经发酵而升级。后蒙某以独力携带抚养许某某开销巨大为由,多次向许某追索抚养费未果,遂以许某某名义诉至法院,要求许某支付双方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其与父母离婚与否、婚姻现状如何、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均无关联,本案中,蒙某与许某虽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但两人从2010年10月起分居至今,各自的财产性收入相对独立,客观上导致了许某某长期和蒙某共同生活,则许某某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其父许某支付此期间的抚养费用,合理正当。故法院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最大化化解家庭矛盾之目的出发,法院判决在扣除许某已支付部分款项外,仍需向许某某支付抚养费2万5千余元,并责令许某与蒙某理智、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共同营造出良好的成长环境,切实保障好许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