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媒体从仙游县法院获悉,判决男方支付4年期间的抚养费1万余元,但驳回女方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儿子判给父亲抚养母亲带儿失踪
2001年期间,王某和陈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0月1日,生育儿子小文。后夫妻俩在上海开了一家奶茶店,小文也放在上海上学。2010年10月,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小文由父亲王某抚养,抚养费由王某负担,奶茶店归陈某所有。判决生效后,陈某带小文回到上海,称本学期学习完毕后再带回仙游。
2011年1月底,王某与其所在村的一名干部一起到上海,准备要回儿子。谁知,王某到了上海发现陈某所经营的奶茶店已经转让了,拨打陈某的手机也已停机了,到小文所在的学校被告知已经转学。此后,王某多方打听儿子下落,曾多次前往福州、上海等地寻找孩子均无果。原来,陈某舍不得离开儿子,便偷偷将儿子带往福州生活。
多年寻儿未果竟在法庭上遇见
2015年4月,陈某起诉到仙游法院,称王某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书的内容,没有尽到抚养责任,请求将小文变更由陈某抚养,由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500元,直至小文年满十八周岁止;王某补偿2010—2014年度陈某代为抚养小文所花费的抚养费人民币16.8万元。庭审时,陈某还让小文出庭作证。4年未见到儿子的王某,却在法庭上见到了。法庭上小文称不认得父亲,要求由母亲陈某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判决生效后,陈某没有告知丈夫,就将孩子带往福州生活,王某多次前往福州、上海等地寻找没有找到,致使已生效的判决书至今无法履行。而且陈某也没有主动联系王某,告知男孩在陈某处,其间陈某也没有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因此,原告陈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补偿四年的抚养费16.8万元(即每月3500元)偏高,调整为每月340元,合计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