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杨先生与妻子李某离婚,1岁零10个月的儿子被判给女方抚养;30年后,未尽任何抚养义务的杨先生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给付生活费、医药费800元。7月22日上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于杨先生的起诉,小李表示,自己不认识杨先生,杨先生也没有对自己尽任何义务。此外,自己没有工作,家庭负担重,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赡养费。经过庭审,法庭宣布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双方声音
儿子:从我记事起就没见过他
“30多年了,他没有对我尽过抚养义务,现在反过来让我尽义务,我认为于情于理不合适。”小李表示,自己暂无工作,妻子是残疾人,还有一个3岁即将上幼儿园的女儿。全家仅靠母亲一个月3000余元的收入勉强维持生计,因此,也没有经济条件赡养父亲。杨先生则反驳道:“不管怎么说,不赡养你的亲生父亲,就不符合公序良俗!”
父亲:离婚协议没提给抚养费
杨先生表示,因为离婚协议中没有提及抚养费问题,同时自己一直没有固定工作,靠在工地上打零工或者帮人看摊为生,所以没有经济条件抚养儿子。“正是因为觉得愧对,所以他结婚的时候我给了钱。”杨先生说。对于“为什么不抚养儿子,却起诉要求儿子赡养自己?”的问题,杨先生称,因为岁数大了,希望享受天伦之乐。再者,虽有儿子,但他却从不来看望自己,自己觉得非常没面子。
■律师说法
赡养老人无任何附加条件
北京郭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规定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老年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也就是说即使父母没有抚养子女,子女也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但对于以上情况,法院在具体判决过程中,会酌情考虑降低赡养费金额。”郭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