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给付抚养费,子女能否起诉?昨(6)日,彭州法院公布了一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中的母亲回娘家一住就是大半年,7个月大的婴儿为讨要抚养费将母亲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其母亲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29日,刚到法定婚龄的梁女士与同村的付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为家庭经济问题时常发生争执。2014年8月8日,梁女士住进彭州市人民医院产子,期间梁女士、付先生及双方家人再次为分娩及小孩抚养费负担问题争执不下。2014年8月13日,产下一子的梁女士独自离开医院回到娘家,付先生只好将儿子带回家抚养。
3月3日,付先生以其儿子付某某的名义起诉致彭州市人民法院,要求梁女士承担付某某出生后已产生抚养费的一半。
庭审过程中,梁女士辩称自己多次去看望孩子,但付先生及家人阻挠其见孩子。法院审理认为,不能探望子女的理由不构成免除抚养义务的条件,被告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梁女士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在由生父付先生独自抚养期间支出抚养费用共计21104.48元,应由被告依法承担二分之一的份额。
父母没离婚孩子能否追索抚养费?
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一般发生在夫妻离婚中,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财产通常属于共同财产,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还存有一定争议。2011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结束了这一争议,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