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些读者在咨询时,并没有明确讲出不想支付抚养费的理由,而是简单粗暴地表示“我跟爱人有矛盾,不想养孩子”或“孩子不跟我生活了,我为什么还要养”?这些无疑都是缺乏责任心和法律常识的表现。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因此,无论有千万种理由,只要为人父母,都无法逃避抚养孩子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