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律网网友提问:
法院判决书上是要求半年付一次抚育费,直接支付给女方,小孩每个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和星期天随父亲生活。现在女方没有履行其义务,男方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更改抚育费支付方式,每个月支付呢?这样每个月男方履行探视权的时候同时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还有个问题,在婚姻法上抚养费和抚育费这两个名词有什么区别?判决书上没有明确规定支付抚育费的年限,只是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那到什么年龄停止支付抚育费呢?
沪律网四川范彬律师回复:
抚育费的支付方式在实际履行中,履行方式的变更只要你们达成一致协议可以了,不需通过法院。抚养费和抚育费没有什么严格的区别。“独立生活”是指年满18周岁,一般孩子年满了18岁或已完成了高中以下学习时就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了。
沪律网江西刘平律师回复: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