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生下孩子,生父却不履行抚养义务,生母无奈以幼儿名义将其生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近日,安源区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非婚生子起诉生父要求支付抚养费获支持,法院判处生父吴某支付自孩子出生起至2015年5月的抚养费6000元;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2015年6月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2013年9月吴某与小红在萍乡市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并同居。小红怀孕后告知吴某,吴某在小红怀孕六个月时曾提出打掉小孩,小红未同意。2014年11月,小红生下孩子并抚养。吴某未履行抚养义务,也未支付抚养费用。吴某一直在外地打工,无固定收入。小红多次与吴某协商抚养费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