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身为同事关系的丽丽和张某开始恋爱,2012年3月,丽丽发现自己怀孕了。可怀孕并没能让他们增进感情,相反,在2012年5月份时,两人因为种种矛盾分手了。当年11月,丽丽独自在河南郑州生下了孩子冬冬。
分手后的张某很快有了新的恋情,并组建了家庭。婚后不久,张某生了一个女儿。然而,就在此时,丽丽抱着冬冬找上了门。丽丽觉得自己在和张某分手后的两年里,都是独自一人,张某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于是找上门索要抚养费。
见面后,张某拒绝了丽丽的要求。无奈之下,丽丽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院。在审理中,张某起初矢口否认冬冬是自己的孩子,然而在丽丽拿出两人通话录音和昔日同事出庭作证两人恋爱同居的事实后,张某同意与冬冬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清楚载明,根据DNA分析结果,张某与冬冬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法官综合考虑了冬冬的生活所需、张某的收入、张某再婚再育等因素,判决张某按5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冬冬出生至判决时的抚养费。今后也须按此标准承担冬冬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法官表示,非婚生子女也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适当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