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赵某与李某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女方赵某抚养,李某一次性给付10万元抚养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去年春节时,11岁的女儿遭遇车祸连续治疗了半年,赵某以无力负担医疗费且告借无门为由,要求前夫李某支付5万元医疗费。李某称,根据当初双方的协议,他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此不能接受这一要求。赵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她的诉请。
[说法]
抚养费是指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含日常生活费(包括必须的医疗费)、教育费等。《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的李某虽然按照双方协议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但不能因此免除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